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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0-12-31 15:18     (点击: )


西大学位〔2018〕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的相关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0及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0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及格以上;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籍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同)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在70.0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成绩及格及以上,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在籍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三)来华留学本科生

我校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且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且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0及以上或加权平均分在70.0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在籍期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每年5月、11月完成学位申报工作;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提交《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含自考衔接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社会考生于每年5月20日或11月20日前向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3.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接到毕业生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逐一审议、签署意见,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并于上半年6月1日前、下半年12月1日前将审议结果,连同毕业生的学位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三)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

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来华留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按规定时间提交留学生主管部门,经留学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后,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行文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六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严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校学位办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西大学位字〔2005〕31号)、《广西大学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西大学位字〔2005〕34号)、《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6年6月修订)》(西大继教〔2016〕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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